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陈思诚否认离婚!
陈思成出轨事件持续发酵,继佟丽娅发声后陈思诚否认离婚,暂且确实其是否离婚,大家有必要知道国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看看吧。
陈思诚否认离婚
1月16日,佟丽娅在朋友圈发文“重新开始!
丫丫加油”
,附上自己与孩子的照片,没有老公陈思诚,疑似打算与陈思诚离婚。
陈思诚也更新朋友圈,附文“谢谢朋友们关心!
没离婚!
不信谣!
不传谣!
我们都好,也相信明天会更好。
”
今日佟丽娅发布朋友圈,只有简单的一句话:“重新开始,丫丫加油。
”配图是一张她在真人秀《真正男子汉》中的截图,她被儿子朵朵,额头相抵,图片中的文字是:“没有什么是可以击垮我的。
”今天是佟丽娅与陈思诚结婚三周年纪念日。
丽娅在这个时间点上发这样一条的朋友圈,虽然“重新出发”的指涉不明,但引用林丹之事之后,谢杏芳力挺“一家人风雨同舟”,还发了全家三手相握的照片,丽娅发布的照片中也并没有出现陈思诚,暗示的也是“我”而非“一家人”。
一直没有表态的佟丽娅也一直被网友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基本思路来评论,从父亲点赞,家庭教育,到她过去在采访中说的“回家就好”,都被描述成一个为维护婚姻完整而无限容忍退让的传统女性。
而这样被视为看待了一周之后,佟丽娅首度发声,以“重新开始”,“无法击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法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以下一对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法定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某些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属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遵守客观预期,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大部分仍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根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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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军队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纳入5,财产多的一方发现3,是又不公平了。
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会有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抵触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见证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区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意识到考虑到了5-2 = 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所有权的,房屋仍归有权的所有人,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至少延续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累积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承担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下债务不能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清偿:
(1)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避免债务目的除外。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欠无义务支持他们的亲戚和朋友的债务提供资金。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募集资金从事商业活动,其收入的确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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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的财产借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已转换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19
通过婚姻关系获得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由于要求财产而使他人的生活困难,则可以酌情归还。
很难确定所购财产的性质是索偿还是礼物,可以将其视为礼物。
20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
如果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析,则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确定的财产问题。
; 或在案件分析后中止离婚诉讼,恢复离婚诉讼。
21
一方当事人隐匿,转让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出售,毁灭财产的,隐匿,转让,出售或者损害财产的一方应当分割或者不分割。
在具体处理中,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坏的财产应视为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坏的财产由一方共享的财产份额。
在折价的情况下,差额应由隐瞒,转让,出售或损坏财产的另一方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进行处理。